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切实保障校园公共安全,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校内无人机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各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从保卫处官网下载专区获取并填写《辽宁大学使用无人机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签署《无人机飞行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飞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操控无人机。
二、明确禁止飞行行为
严禁利用无人机开展表演、竞技、商业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域上空飞行;严禁通过无人机实施窥探师生隐私、危害校园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在恶劣天气(大风、暴雨、雷电等)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飞行,飞行过程中不得影响校园正常交通、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无人机使用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师生个人使用无人机的,由本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飞行前需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机身正常运行。飞行过程中若发生设备故障、坠机等突发事件,需立即停止飞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报告(蒲河校区62602110、崇山校区62202110)。
四、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保卫处将对校园内无人机飞行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对未经审批擅自飞行、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飞行;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请各单位、全体师生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大学使用无人机申请表》
2.《无人机飞行安全承诺书》
辽宁大学保卫处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