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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关于加强文物建筑安全用火、用电的通知
2023-04-14 14:16  


校内各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防范工作,切实消除各类用火、用电安全隐患,减少火灾危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现将我校崇山校区市级文物建筑(包括:溯源楼、机关楼、哲理楼、怀远楼、明微楼)安全用火、用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用电措施,确保安全用电无事故。

二、严格遵守文物建筑用电使用规定,严禁在文物建筑内使用电暖气、电炉子、小太阳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以防止超负荷引起火灾。

三、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造成安全隐患。

四、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拆卸、私拉乱接,不得私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一个插座或电源插排插接多个用电设备,防止过载负荷跳闸和电源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等事故。

六、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煤炉取暖,使用空调取暖的办公室不得私自增加取暖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做到人走机停,关灯断电。

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冬季各办公室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八、文物建筑内设置茶水炉或开水炉的,应由各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九、加强个人电动车充电管理,严禁电动车在建筑内停放,严禁任何人在文物建筑内给电动车充电。

十、各学院、各部门电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冒烟、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使用,关闭电源,及时报修,确认能安全运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一、进行生产、科研和实验时,各种设备运行期间严禁无人看守,作业结束后,要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十二、坚决执行“人走断电”的规定,下班或办公室长时间无人时,应关闭办公室所有用电设备、断开电源,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障或事故。各部门负责人每天下班后要对本部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各施工单位在办公区域、文物区域施工用电时,要加装漏电保护器,经审查用电负荷后,方可施工。

十四、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用电知识的学习教育,提高职工对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恶劣天气的防范意识,经常检验落实本部门用电安全工作。

十五、各学院、各部门,特别是文物建筑内办公、教学的单位,要定期对管辖区域内实验所需加热设备、空调内挂机、外挂机、暖风机、插排、插座、电源线、电源开关、断路器、充电设备等或用电关键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十六、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或高温作业,生产作业确需用火的,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十七、文物建筑内禁止吸烟。

十八、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照明、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十九、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国家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二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二十一、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望各学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保卫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违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及人员,将依据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状》相关规定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辽宁大学保卫处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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