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辽宁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和范围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并上墙明示。
各教学楼、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对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窗、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进行每日巡检。
第五条 各单位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如有损坏需要报修时,应及时上报后勤工作处予以维修,并将设施损坏、维修及维修完成情况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后勤工作处负责新建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结束时向防火安全办公室的交接工作,在交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图纸和保修期间的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同转交。
第七条 学校防火办公室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灭火器材的购置、配备、更新换药、维修维护以及对各单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八条 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控制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监视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种报警信号,准确操作各类消防设备。具体管理办法详见《辽宁大学消防控制室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后勤工作处负责对全校消防设施各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各系统运行正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规定,安排具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企业对消防设施各系统进行定期组织检验、检测、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 未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同意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卸、改动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灭火器材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灭火器材由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可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区内的灭火器,即实行定人、定数量、定位置的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放置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搬动或挪用。
第十四条 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防止腐蚀、潮湿、过冷、过热对灭火器材的损害和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学校实验室、重点部位、公共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各单位需增配、更换、淘汰(不能维修换药)灭火器,应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核查后给予配置。
第十六条 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及各楼宇管理人员要对正在使用的过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灭火器进行排查,一律发现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及时维修、换药。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将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类别、编号、使用数量、摆放位置、维修年限以及负责管理人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并报学校防火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后勤工作处应提供供水管路和电源线路以及各类消防设施的文件、资料等建筑基础的有关图纸,作为单位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安装时间、施工图纸、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及其各阶段检查报告、消防部门建筑审批文本、日常维护管理记录(包括系统日常运行登记、日常检查登记及月(季)检查登记等)。
第二十条 灭火器材档案内容包括:灭火器材配制时间、数量、种类;位置分布图;日常巡检、月检、年检、维修、报废、更换、使用等情况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灭火器系统、消防电源供应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隔离系统、消防广播通讯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灭火器材包括各种类型灭火器具、灭火毯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