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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5-03-17 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并且能够组织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主管安全的副校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各单位、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防火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

    (五)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六)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七)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与学校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

    (九)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在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相关规定及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对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有关火灾隐患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随时向处长汇报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定期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对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证,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八)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并在火灾发生后,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十一)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校消防安全重点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

    (三)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各教学楼、学生宿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报后勤工作处予以维修,并将设施损坏、维修及维修完成情况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校内承包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负,并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单位应按要求自付经费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配备情况需告知防火安全办公室。

    第十八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负责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防火隔离等系统的日常检查。

    第十九条  后勤工作处负责对全校消防设施各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各系统运行正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规定,安排具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企业对消防设施各系统进行定期组织检验、检测、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应当参与消防验收过程。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防火安全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以及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等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防火安全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制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乱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保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九)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十)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同第二十八条中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项。

    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防火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监督设有实验室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维修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对消防设施各系统进行维修、检测,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被学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各单位每年依据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向学校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若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年终予以返还或滚存到下一年度。若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该单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将不予返还,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辽宁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校内各学院、党群各部门、行政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及其他各独立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灭火器系统、消防电源供应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隔离系统、消防广播通讯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学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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